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南微医学: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微医学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7 查看全文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 419 号人保(南京)金融大厦 A 座 9、10 楼

电话:(025)84715285传真:(025)84703306邮编:210001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苏高律股字[2024]第[0502]号

致: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陆佳佩、陶洪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5月9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投票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药谷大道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251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14%。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7271838股,即总股本187847422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575584股,下同。)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8878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798%。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未提出任何未在《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列明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4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