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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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2024年5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
亚龙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0名,代表股份305526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回购专户中868800股、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中1926000股不享有表决权)的76.4498%。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4年5月9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法律意见书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股份223720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回购专户中868800股、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中1926000股不享有表决权)的55.980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股份81805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回购专户中868800股、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中
1926000股不享有表决权)的20.46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5.《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