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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世生物: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

第六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1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本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一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

2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

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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