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硕世生物: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1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

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2(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3记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

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科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1)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地点;

(4)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5)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制

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5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6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附件一: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知悉的内幕知悉内幕信知悉途径及序号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登记时间登记人

情人姓名信息内容息时间、地点方式

8附件二: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9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