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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世生物: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1(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2(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3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4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 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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