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万〉2024-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房地产开发多采用项目公司模式,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通常不足以承担项目运营所需资金,需要项目公司股东提供短期的股东投入(借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允许房地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财务资助方面进行授权。
为解决项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并加快决策效率,根据上述规则规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事会将提请2023年度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在一定金额内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安排。授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议案所审议的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
托贷款等行为,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且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但被资助对象不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可以超过70%。
三、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即被资助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需按其出
1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四、新增财务资助授权总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即人民币
1253.92亿元;对单个被资助公司的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即人民币250.78亿元。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新增的财务资助总净额不得超过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额度。
五、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六、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资助事
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之同时,进一步转授权公司总裁进行决策。
七、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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