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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智农: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0 查看全文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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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5602单元

GUANTAO LAW FIRM 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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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2719号

致: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京基智

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智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京基智农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依

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了刊登,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公司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4月9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71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9:15至

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1964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10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0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1964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067%。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三)根据公司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

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9519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28%;反对

661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9%;弃权1782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634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06%;反对661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1%;弃权17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93%。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9519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28%;反对

661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9%;弃权1782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634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06%;反对661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1%;弃权17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93%。

3.审议审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69519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28%;反对

661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9%;弃权1782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6341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06%;反对6617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1%;弃权17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1793%。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69290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11%;反对

26710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81%;弃权29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4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2318%;反对2671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631%;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69299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36%;反对

851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0%;弃权18131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4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82%;反对8516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187%;弃权18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31%。

6.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及策划营销综合管理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后,同意662383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81%;反对8840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9%;弃权

179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4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2296%;反对884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65%;弃权17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1939%。

7.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69511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06%;反对

669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1%;弃权1782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6259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260%;反对6699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的1.1947%;弃权17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93%。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69550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09%;反对

631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8%;弃权17829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664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6945%;反对6315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262%;弃权178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7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杨健曹蓉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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