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10-13号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根据本所与川能动力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川能动力的委托,担任川能动力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重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据此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及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重组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