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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关于”20荣安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17证券简称:荣安地产公告编号:2023-043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荣安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

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利率调整:根据《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荣安

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第2年及第4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及1年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本期债券存续期前4年票面利率为8.00%,在本期债券的第4年末,本公司选择下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为5.80%。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回售登记期

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8日(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1月15日(因2024年1月1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一交易日)。

17.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0荣安01”。截至2023年11月30日“20荣安01”收盘价100元/张,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本次回售申报可以进行撤销,回售撤销申报期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月8日(仅限交易日)。

为保证发行人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简称“20荣安01”)。

3.发行总额:人民币0.5亿元。

4.债券简称:20荣安01。

5.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49027。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2年和第4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前4年票面利率为8.00%,最后

1年票面利率为5.80%。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20年2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还本付息方式: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0年1月13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211.信用等级: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期债券的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4年(2020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票面

利率为8.0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公司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5.80%,并在其存续期后1

年(2024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2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张兑付每张派付息频

类型起息日派息/兑付日年利率计划面值(%)(元)本金额息金额率(次/(元)(元)年)

派息2020-1-132021-1-138.00100.000.008.001

派息2021-1-132022-1-138.00100.000.008.001

派息2022-1-132023-1-138.00100.000.008.001

派息2023-1-132024-1-138.00100.000.008.001

兑付2024-1-132025-1-135.80100.00100.005.801

注:派息/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派息/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8日(限交易日)。

2、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3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4年1月15日(因2024年1月1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一交易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6、本次回售申报可以进行撤销,回售撤销申报期为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月8日(仅限交易日)。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年1月15日(因2024年1月1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一交易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3年1月13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利息,票面

年利率为8.00%,每10张“20荣安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0元;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为 80.0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

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

4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华堂

联系电话:0574-87312566

5传真:0574-87310668

2.主承销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肖涵今

联系电话:021-38175636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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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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