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1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对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表决;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决策程序
2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职能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审议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审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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