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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598证券简称:兴蓉环境公告编号:2024-19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成都市兴

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磊。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5人,代表股份1781647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8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

1261369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57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520277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298%。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65704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763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63940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2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等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1557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534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362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1557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534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362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三)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1557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750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146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1557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810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86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预算报告》。总表决情况:同意1781610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366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1544604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0260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601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8%;反对1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龚潇、向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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