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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659证券简称:珠海中富公告编号:2024-012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3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仁硕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股份21932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0588%,出席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2019633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7084%,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股份173625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04%。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1069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45%;

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873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924%;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1069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45%;

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55%;弃权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873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924%;

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1069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45%;

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873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924%;反对8631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刚先生、唐伟振先生

3、结论性意见: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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