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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08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发行人”或“公司”)

英文名称:HENGYI PETRO CHEMICAL CO.LTD.股票代码:000703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人代表:邱奕博

成立日期:1996年8月13日

注册资本:366626.5677万元

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5号国际科技园2号楼4层

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

电话号码:(0571)83871991

传真号码:(0571)83871992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电子元器件

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2022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5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截至2022年7月27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4600000.00元,剩余

金额2985400000.00元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汇入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开立的8110801012002491742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

(2022)第010084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

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28、持股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

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3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毛宗玄朱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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