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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2 查看全文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4年4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条条原规则修订后规则号款款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相和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第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1一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条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京东方科规范运作》”)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制度。

度。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第第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2二二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条条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第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3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五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条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件:(一)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

(一)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第(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程》要求的独立性;

4六章程》要求的独立性;六(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条(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条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东及其直系亲属;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第第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5七七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条条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形之一的人员;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其任职及曾任职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立情形的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

(九)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员。

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关系的企业。

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第6.3.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关系的附属企业。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6八八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条条举决定。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考核委员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会”和“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

7九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九和“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条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是指条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控和审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计委员会中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士)。召集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第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第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8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十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条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条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第第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十十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9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一一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条条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明。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第第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十十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

10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二二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董事会条条(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独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

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的,公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交所的问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深交所关第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有关材料。

十注意见。十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

11

三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三的,深交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条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条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监会或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名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消该提案。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第第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十十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12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

五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条条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说明。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第第露。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十十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13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六六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条条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日。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出现上述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内完成补选。

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一)或者(二)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第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第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十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十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14

七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七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条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条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本次拟任职)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第职责。第响。

十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十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

15

八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八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条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个人的影响。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事代为出席。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时,不得接受关联董事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托。

审议关联交易时,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托。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还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务所;(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第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十十

16(五)提议召开董事会;项发表独立意见;

九九(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条条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第

见:(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二二

17(一)提名、任免董事;案;

十十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条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

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第

意见之一,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同意;(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一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条第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18十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第一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二条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十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条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

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第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二二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19十十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三二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条条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

独立董事若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第进行专项调查: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二(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二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20十股东大会审议;十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五(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

条(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条

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陈述或重大遗漏;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第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二二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21十十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五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条条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

第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二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删除

七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内容: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第第门会议工作情况;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二(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3十十的情况、参与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董

(三)现场检查情况;

八六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的情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条条况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咨询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其他工作。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第第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

二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二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

24十书面记载,深交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阅十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

九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七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条条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25新增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章公司应当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第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二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

26新增十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八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二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27新增十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九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三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28新增

十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条通知时限可不受限制。

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三

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

29新增十

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一席专门会议。

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第

事项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每一名独立董事三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30新增十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无法出席二会议并表决的独立董事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条

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行。

第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31新增十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三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第第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32十

十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四条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条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第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通知独立董事第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三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三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33十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十实地考察等工作。

一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五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条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条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会应予以采纳。采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

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第第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三三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34十十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二六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条条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第第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三三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帮助,如介绍情况、提

35十十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三七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条条障碍的,可以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及时与深交所联系。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36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删除

四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第第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三三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37十十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六九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条条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第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三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北京证监局报四

深交所报告:

38十告:十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

八(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一的;

条当的;条(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

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及以(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及以上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的;(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形。

情形。

39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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