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58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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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其森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其森采取出具警示函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
经查,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
一是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相关诉讼事项。截至2023年9月,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有73笔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合计388亿元)的债务逾期及相关诉讼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截至2023年9月,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存在4笔(合计60亿元)债务逾期事项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资产被查封未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披露义务。你公司价值56.07亿元房地产资产自2020年5月19日起陆续被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占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6.61%。你公司未就该情况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此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财务核算方面
一是应付利息计提不充分。你公司2021年度少计提利息合计44,272万元,占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1.03%;2022年度少计提利息合计43,444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08%。
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不准确。“18泰禾01”募集说明书披露,福州东二环泰禾广场购物中心期末公允价值48.60亿元,其所依据的估值报告具体假设及参数取值与实际执行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不一致,低估收益法下运营费用,导致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被高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其森作为泰禾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2015)》第五十八条、《管理办法(2021)》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及黄其森采取出具警示函与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1月15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债券监管司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6楼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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