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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咨询: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甘咨询 --%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依法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

的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席股东大会。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大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有关股东的合法权益。

-1-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2-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3-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4-第二十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投票程序(适用于网络方式投票);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八)会议登记日期、地点、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且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当履行签到手续。签到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6-第三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外部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表决可通过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进行。上述表决方式可以结合使用,合并计算。网络投票表决平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7-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四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8-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

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9-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公告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10-《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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