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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监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2024-00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以书面和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3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九届第十一次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曹宇辉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监事3人,出席会议监事3人,其中监事刘明先生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曹宇辉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议案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刊登于2024年3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议案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3年度监事酬金议案》。

2023年度公司监事酬金方案详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

第四节第五项第3条“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部分内容。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3

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2023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现状。

2.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议案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相关文件而作出的,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议案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计提存货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依据充分,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2议案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监事会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2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退休与公司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50666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3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36名激励对象均已

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6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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