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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1(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提出的提名计划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公司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应随时召开会议。提名委员

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2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有关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条例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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