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276号
致: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697号
健康智谷9号楼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1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697号健康
智谷9号楼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俞熔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74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5619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7.990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8614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04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6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70048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48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7432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7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90501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9%;
反对4687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8%;弃权43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3146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0890%;反对4687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1615%;弃权43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749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90347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88%;
反对4841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9%;弃权43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1604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205%;反对48415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00%;
弃权43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95%。
4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90802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03%;
反对43864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04%;弃权43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6155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129%;反对4386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76%;
弃权43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9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90761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66%;
反对44337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7%;弃权42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573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05%;反对4433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199%;
弃权424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9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表决情况:同意1061195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580%;
反对341951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211%;弃权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007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0609%;反对341951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398%;弃权2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3993%。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91107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81%;
反对4277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05%;弃权2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9201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2%;反对4277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85%;
弃权2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614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2%;
6反对4469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80%;弃权535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427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849%;反对4469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24%;
弃权535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2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8.01关于俞熔先生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47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8%;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47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24%;
弃权3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5%。
表决结果:通过。
8.02关于郭美玲女士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3%;
反对5289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8%;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1006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0.7163%;反对52891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93%;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8.03关于徐涛先生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8.04关于王晓军先生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8表决结果:通过。
8.05关于杨策先生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8.06关于朱超先生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8.07关于陈波先生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9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8.08关于王辉先生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8.09关于施东辉先生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1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8.10关于王海桐女士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8.11关于李慧英女士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11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9.01关于夏庆仁先生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55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81%;
反对501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37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80%;反对501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7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9.02关于荣施先生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
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129.03关于张成刚先生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1090438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7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2251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791%;反对5138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6%;
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84206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83%;
反对11237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57%;弃权1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019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277%;反对11237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671%;弃权1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3052%。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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