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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002085股票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2024-022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2024年4月18日晚,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

资者关于“和特斯拉组建eVTOL的公司,进展如何”的提问时,称“与合作方已共同组建项目团队,联动国内国外技术、运营、管理团队商讨商业计划、投资方案等......”公司在答复投资者提同时,存在误导性陈述。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动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将继续加强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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