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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97证券简称:山河智能公告编号:2024-010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1日(星期四)15:30在公司总部

大楼405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景广军先生已申请辞职,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夏志宏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河智能装备

1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1087212465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538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855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46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5683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569%。

4、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502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152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35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9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议案1.00《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457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5%;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8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95%;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457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5%;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8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95%;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457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5%;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87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95%;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李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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