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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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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bbnlaw.com Web:www.nbbnlaw.com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刘昕怡(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4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宁波文化广场朗豪酒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2109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

宁波文化广场朗豪酒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2109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26084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11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51206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482%;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4877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28%。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提案提案名称编码

1.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财务预

3.00

算计划

4.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00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工

6.00

作计划7.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9.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

10.00

职评价报告

11.0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资本管理履职情况评估报告除上述十一项需表决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意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

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43244418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1291680股反对;350725股弃权。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43256857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47780股反对;350725股弃权。(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和2024年财务预算计划

表决情况:43256822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50280股反对;351725股弃权。

(四)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432602158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62700股反对;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210598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62700股;弃权0股。

(五)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43210163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1334781股反对;3733145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16054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7%;反对1334781股;弃权

3733145股。

(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工作计划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

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QFII)、雅

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金鑫金银饰品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10210712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50280股反对;111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21071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50280股;弃权1110股。(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432568477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47780股反对;351725股弃权。

(八)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43256838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47980股反对;352445股弃权。

(九)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43256838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47980股反对;352445股弃权。

(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43256844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8%;47980股反对;351835股弃权。

(十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资本管理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表决情况:43256837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48700股反对;351835股弃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1.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第六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QFII)、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金鑫金银饰品有限公司。

3、上述第四至第六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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