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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洋健康:关于澳洋健康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示精神,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

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24年—2026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

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

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当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2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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