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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食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16证券简称:三全食品公告编号:2024-010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背景及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

1日起施行。

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执行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本次执行的新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

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

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自2023年1月1日期执行新准则,并按照新准则的规定编制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规定,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自2024年1月1日期执行新准则,并按照新准则的规定编制2024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的财务报表。

该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2024年4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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