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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腾: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09 查看全文

英威腾 --%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 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12号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公告》”),公司股东黄申力先生提请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

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4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83266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666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35806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599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2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7459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67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9118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6906%。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法律意见书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8.01、回购股份的目的;

8.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8.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8.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8.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法律意见书

8.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8.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247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4815%;反对4480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865%;弃权55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3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832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0457%;反对4480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87%;弃权559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955%。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185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4293%;反对4461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701%;弃权56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770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9111%;反对4461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65%;弃权56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724%。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185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4293%;反对4461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701%;弃权56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770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9111%;反对4461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65%;弃权56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724%。

4、《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070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320%;反对4529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276%;弃权57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4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655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6604%;反对45290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46%;弃权57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750%。法律意见书

5、《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145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954%;反对4458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7681%;弃权57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3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73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8238%;反对4458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13%;弃权57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650%。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162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8743%;反对8243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666%;弃权49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5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747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3263%;反对8243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9547%;弃权49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7190%。

7、《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916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2021%;反对463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9159%;弃权577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8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501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3256%;反对4633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922%;弃权57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5822%。法律意见书

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8.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105622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635%;反对7867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486%;弃权48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8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07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3293%;反对7867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1353%;弃权48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5354%。

8.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105799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4129%;反对7592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167%;弃权49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7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84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7142%;反对7592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374%;弃权49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7484%。

8.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102768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8519%;反对12824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8382%;弃权27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0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354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139%;反对128245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法律意见书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329%;弃权27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531%。

8.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105671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3053%;反对7719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5242%;弃权49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7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57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4369%;反对7719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147%;弃权49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7484%。

8.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105880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4819%;反对7597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4205%;弃权484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9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466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8921%;反对7597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472%;弃权484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5607%。

8.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05635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2748%;反对7845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303%;弃权484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949%。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2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3585%;反对7845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0880%;弃权48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5535%。

8.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10574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3661%;反对7732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5348%;弃权485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9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329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5937%;反对7732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419%;弃权48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564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魏天慧张森林

______________金川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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