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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7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30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7256980000

名 称 关于对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利婉:

你担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赵德朝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12月21日买入公司股票27,000股,成交金额199,440元;12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7,000股,成交金额203,278元;12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27,300股,成交金额202,447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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