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亚太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1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2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预先披露程序,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5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处罚

6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除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7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