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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亚

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对亚太药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宜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96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52588207.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69号)。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项目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浙江亚太药研发平台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19510101040108887业股份有限设项目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39052001040018793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85080078801000000384

浙江亚太药营销网络建业股份有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94010078801200010769设项目公司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绍兴雅泰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80020122000109712

一期、二期业有限公司项目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变更情况如下: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里的部分募集资金7000万元转存至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募集资金账户里剩余募集资金保持不变。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后,公司将与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相关事宜。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其它募集资金专户不变,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编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事项。该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和亚太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此次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亚太药业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季宏宇柴柯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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