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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现金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现金管理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

金管理业务,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为提高资

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承诺保本类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现金管理行为。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现金

管理产品的投资不适用本制度,但承诺保本类的产品除外。

第三条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

1现金管理制度第四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现金管理产品,须公司财务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财务部按审批后的结果统一操作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应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产品投资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报董事会审批;现金管理产品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现金管理产品额度。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

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

第八条公司纪检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纪检审计部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纪检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实施流程

第九条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报公司党委

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现金管理产品实施方案,经授权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

2现金管理制度

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财务部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现金管理计划,建立控制风险的

过程跟进机制,定期评估现金管理产品效果,及时调整现金管理策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纪检审计部负责人、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跟进现金管理产品本金

及收益到账情况,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于每年度终了出具现金管理产品业务情况报告。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保密制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纪检审计部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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