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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

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1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应投资于固定收益或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公司的委托理财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133条所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的委托理财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42条所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

2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监察委员会”)为委托理财业务的

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8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

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

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

3实。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

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行,修订时亦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最终解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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