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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1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2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章其他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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