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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

1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

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五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八条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章职责及分工

第十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2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

审计监察委员会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3(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监察委员

会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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