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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32证券简称:天山铝业公告编号:2024-037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9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3号普洛斯大厦9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23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2人,

1/4代表的股份数共计2445996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45%。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1954413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4名,代表股份数

491582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6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78人,代表股份数491622998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7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671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065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6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672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672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995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671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45287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0%;反对384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3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杰利、刘川鹏;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4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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