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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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24年3月15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4月9日召开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2、2024年3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和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9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崂山区半
岛国际大厦1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法人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94219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836%(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2日,公司总股本为117401674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461317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19403575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11912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9人,代表股份11912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2%。
综合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1人,代表股份306131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7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统计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4618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7%;
反对1499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399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2963%;反对1499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54%;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4%。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4618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7%;
反对1499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399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2963%;反对1499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54%;弃权14100股(其中,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4%。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4618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7%;
反对14992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399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2963%;反对1499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54%;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4%。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4617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
反对15001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0%;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398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2887%;反对1500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29%;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4%。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581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8%;
反对15497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362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6.9907%;反对1549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340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0%;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1790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121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9659%;反对1790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3397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47%;
反对17918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120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9584%;反对1791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617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4%;
反对14500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7%;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398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2887%;反对1450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23%;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9%。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93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2%;
反对6238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56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6327%;反对623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73%;弃权0股(其中,因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93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2%;
反对6238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56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6327%;反对623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924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0%;
反对6239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56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6252%;反对6239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93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2%;
反对6238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56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6327%;反对623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893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2%;
反对6238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5674200
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6327%;反对6238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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