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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2证券简称:世纪华通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号》”)的要求进行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原因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三方面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

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

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

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第*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

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第*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

(3)第(2)*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的类型和影响。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在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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