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90号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汝捷、许慧宗:
2024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业绩预告》,预计
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4000万元至60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536.22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汝捷,财务总监许慧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
条、第5.1.9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
1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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