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奥瑞金: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奥瑞金 --%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以下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谈判,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投标;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需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需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公示内容需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

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参与监督审查过程,选聘结果交由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公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需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公司根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的,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需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3(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需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公司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需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同时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4第十七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当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需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需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需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5(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需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6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7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