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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信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06证券简称:良信股份公告编码:2024-036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号会议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

2000号)。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思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

股份341404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6389080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2837194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6852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6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260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8%;反对144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46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743%;反

对144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5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260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8%;反对144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46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743%;反对144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5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249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45%;反对155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5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35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571%;反

对155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429%;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345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7%;反对5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831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78%;反

对5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345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7%;反对5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831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078%;反

对5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9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22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83%;反对176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1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14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236%;反

对176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76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2605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8%;反对144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46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743%;反

对144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5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21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45%;反对189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01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033%;反

对189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9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41239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15%;反对165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25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7409%;反

对165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59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暨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0.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113541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1.198%;反对30050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80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8402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52.9658%;反

对30050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7.034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10.0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330662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6.8536%;反对107419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14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48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3.187%;反对

107419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81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过现场鉴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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