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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效率、效果、效益性等进行独立客观确认、评价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

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

检查、评价和建议。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审计部,作为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6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七)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和对下属子公司管理层的经济责任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计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十)审计部可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十一)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权限。

第四章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如有)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与预期的购入资产运营状况一致;

(四)是否存在购入资产已被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购入资产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存在担保风险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的情形,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是否存在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关联方;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是否存在交易标的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情形;

(六)是否存在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

(七)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的情形,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六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公

司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者否定结论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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