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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0168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福建省厦门市
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38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法律意见书
2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383199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4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34905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3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448294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441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名,代表股份共计2448294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17%。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404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55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4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404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55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4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4040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8%;
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4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055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23%;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9%;弃权4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8319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同意244829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835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0%;
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3%。
关联股东庄浩女士、庄澍先生、王亚朋先生、张和平先生、贺静颖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835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法律意见书总数的99.594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325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
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83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0%;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7%;弃权9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3%。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为控股子公司融资及履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4258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345%;
反对244049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47%;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7%;反对24404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81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094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3%;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60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5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1%。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刘亚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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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