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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07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方隽云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25648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4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210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4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28858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58%。其中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321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及授权法定代表人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借款合同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为融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预计的议案》;

11.《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9、11、14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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