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华阳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魏志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谨慎、认真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独立董事魏志华:中国国籍,厦门大学财务学博士,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术类)、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福建省高

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

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副教授;2015年

11月至今,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博士生导师;2018年8月至今,任厦门

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教授;2018年10月至2023年5月,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独立董事应出席股应出席董事亲自出席董委托出席董事缺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姓名东大会次会次数事会次数会次数次数大会次数数魏志华990033

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3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亦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了会议,审核了2022年度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自新规发布至报告期末未发生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事项,运用自身会计专业优势,对公司财务管理状况、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持续认真的审核。针对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围绕投资项目必要性、投资金额、投资项目收益、投资风险防范等事项进行了沟通;针对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对公司应收账款、研发投入、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深入交流;针对再融资相关事项,重点关注了公司融资渠道、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建言献策。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执行结果,认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讨论和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对存货、应收账款减值风险、存货减值风险、研发支出核算等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审计要点、

合规风险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机构按计划开展工作。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意见,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和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和本人进行沟通与交流;公司日常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提供本人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时反馈本人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参股子公司惠州市信华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19日注册。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至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审批的额度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不存在补充或更正的情形。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意见,《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9月5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人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高管薪酬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中《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五)股权激励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审慎行使表决权,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本人于2023年12月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解读的培训,学习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专业解读和分析,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同时切实加强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

2024年度,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

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

独立董事:魏志华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