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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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在投行业务内
部控制方面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投行业务管理制度与内控机制方面,未制定及时掌握公司债券项目情况和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项-1-目管理制度;二是立项管理方面,个别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立项标准的项目通过立项;三是其他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包括部分公司债券项目销售工作中,存在业务承做团队同时开展债券销售询价工作情况;分管投资银行业务条线的高管同时兼任
债券业务部总经理;个别债券发行中,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请自营部门协同开展债券认购,明确指定认购标的、金额;个别债券类重大风险项目退出关注池不符合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等。
前述违规事实已经由监管机构在现场检查中查明。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6
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26条、第32条、第46条、第8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条、第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第1.5条、第1.7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第7.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完善并有效落实对公司债券承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
-2-制制度,及时自查并按要求完成整改,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