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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4年0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

1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2第八条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

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首席执行官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3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自权

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启动罢免。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十八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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