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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2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2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3

第五章附则.............................................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或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1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按照公司董事会授权制定的公司核决权限(以下简称“公司核决权限”)进行审核、批准。

第九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应当先按照公司核决权限进行审核、批准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公司核决权限中确定的机构为公司对

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

2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

首席执行官为该等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对于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核决权限中确定的机构为该等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3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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