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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乐普医疗提名委员会规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

二零二四年四月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人员组成...............................................2

第三章职责权限...............................................2

第四章决策程序...............................................3

第五章议事规则...............................................4

第六章附则.................................................5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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