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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乐普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二零二四年四月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4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5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11

第五章附则................................................13

2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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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5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进行报道。

(三)公司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http://www.lepumedical.com/)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

6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求。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四)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

注或质疑;(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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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3)关于本次

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六)现场参观、接受调研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内容见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并配合改正文件错误、误导性记载。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

8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接待过程中使参观者、调研机构及个人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七)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八)电子邮件沟通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九)互动易平台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9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三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10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公司公

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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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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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

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准。

13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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