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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

报告期内共召开监事会6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2023年3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十三项议案。

(二)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三)2023年6月2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一项议案。

1(四)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下属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及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六项议案。

(五)2023年9月1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六)2023年10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全面监督,对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列席或出席了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通过与公司人员交流,查阅公司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认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资料和现场检查,

2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为《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以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全资子公司成都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硅宝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满足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对前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此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在前述期限内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时,全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上述预计有关银行授信、借款

3及相关担保的合同谈判签署等具体事宜。

经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起到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执行《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的权利,能够有效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监事会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监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及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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