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发展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战略发展
委员会会议、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提议制定投资方案;
(三)审批董事会授权的投资事项;
(四)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战略发展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
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战略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召集并签
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个自然日通知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发展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
2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保管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及时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