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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股份:建新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07证券简称:建新股份公告编号:2024-006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建新飞行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行业政策风险:目前我国低空尚未实现开放,且低空经济相关的基础设施(包括机场、飞行服务等)配套设施尚未完善,可能导致低空开放的速度、程度、范围不达预期,从而导致建新飞行未来收入不达预期的风险;

2)市场风险:建新飞行的飞行汽车属于新产品、新技术,目前该产品在国

内外尚未实现销售,未来可能面临市场接受程度不达预期的风险;

3)生产设施建设及行政审批风险:建新飞行在取得飞行汽车的知识产权后

取得项目备案、安评、环评及建设生产设施周期超过预期时间(3-6个月)的风险;

4)取证风险:按照中国民航局相关规定,飞行器批量销售需要取得型号许可证(平均约3-5年)及生产许可证(平均约1年),建新飞行的产品存在取证时间慢于预期或无法取证的风险,从而导致交付时间晚于预期或无法交付的风险;

5)履约和技术风险:根据合作协议,克莱因视觉飞行汽车 II研发进度慢于预期(预期 1 年内完成)导致建新飞行投产及交付延迟的风险;飞行汽车 I 无

法取得后续专利,相关技术和外形设计无法有效果得到保护的风险;克莱因视觉无法或不能履行协议导致建新飞行无法获得飞行汽车知识产权的风险;

6)投资风险:建新飞行基于上述原因等无法最终实现产品销售导致公司投

资损失的风险等;

7)其他风险:国际环境变化、除上述风险外的其他未知或不可抗力风险。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73号),公司高度重视,向董事会全体董事进行汇报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逐一对照和核实相关问题,已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回复,现公告如下:

2024年4月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62号),要求你公司说明你公司参股公司河北建新飞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飞行”)近期与斯洛伐克克莱因视觉(Klein Visio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莱因视觉”)签署涉及飞行汽车相关合作协议事项具体情况。4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4-005)。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

1、请结合协议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存在针对克莱因视觉的违约责任条款,如是,请披露相应内容;如否,请说明相关协议条款的合理性,并说明如克莱因视觉发生违约,建新飞行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

涉及飞行汽车的合作协议为建新飞行与克莱因视觉根据双方合作意愿签署,协议条款获得双方认可。协议中不存在针对克莱因视觉的违约责任条款,但约定了协议争议的适用法律,协议第12项为“本协议受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受斯洛伐克法院的专属管辖。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或双方权利或义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希望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发送书面争议通知,表明该通知方希望启动此类谈判,并合理详细地列出所主张的索赔、争议的性质、存在或不存在争议的任何事实,以及该未决争议的预期处理和影响(争议通知)。

双方应首先会面(当面或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并尝试通过谈判解决争议。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否则该谈判将在其中一方给另一方发送通知后的15天内举行。

如果发送通知后60天内双方无法通过此类谈判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关于仲裁的约定为:“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根据仲裁规则指定的三名仲裁员最终解决。

仲裁地点应为法国巴黎,仲裁语言应为英语。”根据协议约定,克莱因视觉应在建新飞行支付第一期许可费后的第一个工作

2日向建新飞行提供飞行汽车 I 的详细图纸文件和其他技术文件,克莱因视觉的履

约责任相对清晰,即使出现违约,提交仲裁的过程中,证据相对明确,因此根据协议约定,建新飞行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故协议中未单独列明克莱因视觉方的违约责任。

2、根据回函,克莱因视觉自 2017 年开发飞行汽车 I 以来为其申请了 12 项

专利技术,其中包括1项发明专利及11项外观专利,目前有9项仍在申请中。

(1)请你公司结合飞行汽车研发制造所需技术、相关专利申请平均周期等

说明克莱因视觉目前所拥有专利技术是否满足飞行汽车生产需要,相关专利申请进展缓慢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协议中约定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880030807.6)名称为“供用于地面与航空运输的机动运输载具变换用的方法、机动运输载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内容,该专利具体内容为:“本发明涉及供用于地面与航空运输的机动运输载具变换用的方法。机动运输载具包括具有机舱的本体、前轮轴和后轮轴、至少一个致动系统、机翼、壳盖和包括支撑部和尾部表面的尾部。为了将用于航空运输的机动运输载具变换成用于地面运输的机动运输载具,执行下列变换步骤:

通过使机翼绕着它们的水平轴线转动而最小化机翼的覆盖范围,所述轴线延伸通过机翼宽度的一半或接近一半;翻转两个本体壳盖;将折叠后的机翼转动到竖直位置中;使折叠后的机翼绕着与机动运输载具的长度垂直的水平轴线从竖直位置

朝着后方位置转动,随后向后翻转本体壳盖;向外翻转支撑部壳盖;将尾部表面的支撑部缩回在翻转后的支撑部壳盖下;向后翻转支撑部壳盖。”该专利覆盖了飞行汽车 I 最关键的技术,即机翼的展开和收起机构。此外,协议中约定的两项外观专利(欧盟第003878107-0001号、欧盟第003878107-0002号)可以为飞行

汽车 I 提供外观设计保护。未来建新飞行量产飞行汽车过程中,车身及上述专利范围内的机翼展开和收起机构等核心部件或分系统由建新飞行自主生产,其他分子系统(如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制动系统、航电系统等)均由供应商提供,建新飞行完成最终组装。各分子系统不涉及专利保护问题,因此,上述专利可以满足飞行汽车生产需要。

经公司向建新飞行进一步核实确认,克莱因视觉的12项专利技术均已经获3得申请国的授权。(说明:由于此前沟通过程中,克莱因视觉对“授权”的理解有偏差,误以为是专利对建新飞行的授权情况,因此对建新飞行回复“已经申请了12项专利,3项专利已经授权,其余未授权”,故在2024年4月11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4-005)中,公司回复“申请了12项专利技术,…,目前有9项仍在申请中”。经过公司进一步核实,上述专利均已经获得授权。公司对由此带来的误解深表歉意。)表一:克莱因视觉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协议中是否授权建新

序号专利号授权国/地区飞行使用

1201880030807.6中国是

2003878107-0001欧盟是

3003878107-0002欧盟是

42018267204澳大利亚否

5499595印度否

6 BR112019023770-9 巴西 否

7 EP3634851(France) 法国 否

8 EP3634851(Germany) 德国 否

9 EP3634851(Slovak Republic) 斯洛伐克 否

10 EP3634851(Czech Republic) 捷克 否

11 IDP000084515 印度尼西亚 否

12 US11230363 美国 否

(2)请说明克莱因视觉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是否在本次合作协议约定

的知识产权范围内,如是,建新飞行使用未获授权专利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及相关应对措施。

回复:

关于飞行汽车 I,对于未来建新飞行生产所必需的发明和外观共 3 项专利,已经在协议中约定,由克莱因视觉授权建新飞行使用;其他9项专利与上述3项专利内容相同,只是在其他不同国家申请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范围仅限于专

4利授权国。根据协议约定,建新飞行所获得的授权生产和销售区域为中国,因此

其他9项专利与建新飞行未来生产和销售飞行汽车无关,建新飞行使用协议中授权的 3 项专利不存在法律风险。关于飞行汽车 II,协议中约定克莱因视觉授权建新飞行使用在开发飞行汽车 II 过程中发明的任何专利、任何设计和专有技术。

3、请结合你公司前期在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的回复、股价异动公告等内容,

说明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回复:

公司前期在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的回复情况如下: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提问“首获全球第一张针对飞行汽车的适航证的是 AirCar,来自中东欧国家斯洛伐克的一家专做飞行汽车的公司克莱因视觉。AirCar 设计最高时速 250 公里.请问贵公司参股中东欧(沧州)中小企业合作区的建新飞行汽车科技公司是否因为该公司有在国内落地 AIR car 项目的规划?”。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您好,经与河北建新飞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沟通,了解到目前其已与 Klein Vision 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就 AirCar 项目合作事宜正有序开展进行中。

关于该 Klein Vision 的产品信息请查阅公司官网:https://www.klein-vision.com。

感谢关注!”。

关于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的格式标准编写公告进行了信息披露,基于第四条“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由于本次投资金额占公司的净资产比例仅为0.2%,公司认为投资风险可控,且建新飞行与克莱因视觉合作的具体内容涉及商业机密,故在格式标准风险提示的基础上未做额外风险提示。

表二:公司与低空经济相关行业上市公司期间(2月19日至4月1日)涨跌明细名称2月19日3月11日3月12日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4月1日期间涨跌

建新股份6.65%-1.50%20.00%4.33%-2.45%16.44%16.69%123.58%

万丰奥威6.45%10.02%10.04%9.98%7.48%1.21%-3.79%152.48%

5金盾股份4.98%12.92%20.00%16.94%-3.66%8.42%-1.86%245.60%

中信海直3.98%2.00%9.99%8.85%-2.16%2.06%9.99%89.17%

备注:2月19日为春节假期后第一个交易日,3月11日为建新飞行与克莱因视觉签署协议前一个交易日,3月12日(下午4:30至5:30)为建新飞行与克莱因视觉协议签署日,

3月18日为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日,3月19日、20日为沧州日报刊登飞行汽车信息当日

和第二天交易日,4月1日公司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股价走势对比图

300%

建新股份

250%

万丰奥威

200%

金盾股份

150%中信海直

100%

50%

0%

-50%

通过上表(图)对比,可以看出公司与涉及低空经济相关公司的股价二级市场走势及涨跌幅基本趋同。尤其在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并没有因为相关信息的出现导致异常。

在建新飞行与克莱因视觉签署合作协议之前,公司股价经历两次涨停,分别为2024年3月7日(同日创业板指数涨幅-2.33%,金盾股份涨停、万丰奥威+2.42%、中信海直-4.34%)、2024年3月12日(同日创业板指数涨幅0.83%,金盾股份、万丰奥威、中信海直全部涨停),且公司2024年3月1日以来的股价走势与低空经济相关的涨幅前列的公司高度趋同;从协议签署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13日(12日收盘价5.52元)至公司股价异动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

3月27日(收盘价5.43元)共11个交易日,公司区间股价跌幅为1.63%(同期金盾股份、万丰奥威、中信海直区间涨幅为正);从公司2024年3月18日(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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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2024-04-01盘价5.30元)收盘后在互动易平台回复建新飞行与克莱因视觉签署协议至公司

股价异动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27日(收盘价5.43元)共计7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幅仅为2.45%。基于上述交易情况(即协议签署之前公司股价明显上涨且与低空经济主要公司保持同步,协议签署后11个交易日,包括公司互动易回复之后7个交易日股价并未出现异动),以及公司对建新飞行的实际投资金额(认缴人民币296万元),公司认为建新飞行与克莱因视觉的合作协议并非股价异动的主要原因,因此未在2024年4月1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中披露建新飞行与克莱因视觉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

公司作为建新飞行的参股方且认缴出资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7.2.7条规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建新飞行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如选择自愿性披露该事项,恐引起二级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出于谨慎考虑公司没有以正式公告格式披露该投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认为基于投资者的提问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客观回复已向全体投资者及时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合规的情形。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司将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正在有序筹备中,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未公开的年度业绩信息;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核

算尚在进行中,且未曾向第三方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2、除上述情形外,经公司认真核查及向控股股东询问,无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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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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